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91民初563号
原告: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龙,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友民,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原告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丽洁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龙、昝友民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丽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2361.1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以所欠物业费2361.12元为基数,以每日0.3%为标准,自欠费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计算的数额)。2、由被告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主要经营物业管理的公司,2017年12月15日,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原告被确定为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金融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的中标单位,2017年12月28日,原告与东营市东营区某业主委员会签订了《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系金融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的业主。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而被告无故违反合同义务、拒绝缴纳2018年的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2361.12元,并进而产生滞纳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求。
***辩称,保丽洁公司主张的物业费金额计算错误,物业费总额为2121.9元(173.3×1.02×12),但其未入住涉案房屋,符合空置房标准,应按照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执行六折优惠;其车位一直未使用,不同意收取车位管理费240元;不同意缴纳滞纳金,诉讼费由保丽洁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8日,东营市东营区东某业主委员会与保丽洁公司签订的《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费的收取作出了约定,业主物业费标准为五楼以下(含五楼)0.97元/每平方米/每月,六楼以上(含六楼)1.02元/每平方米/每月,按房屋产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地下车位停车服务费20元/月·个。双方签订的《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空置房按60%收取物业费。另约定,以房屋的水、电、气均未使用且房屋未装修、未使用为标准认定空置房。***系东营市东营区金融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业主,其认可该房屋面积173.3平方米。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系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业主抗辩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同时以避免对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造成破坏为原则。
***主张补充协议中关于空置房认定标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对其无约束力。本院认为,《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该规定未将房屋是否装修作为空置房的认定标准。该补充协议关于空置房的约定加重了***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主张该补充协议中关于空置房的认定标准对其不产生约束力,理由正当,本院予以确认。***提交的用电明细、购气明细能够证实涉案房屋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空置。因此,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酌定按60%交纳,即1272.7元(1.02/每平方米/每月×173.3平方米×12个月×60%)。
***主张其一直未使用该小区停车位,保丽洁公司亦认可该车位无车辆登记信息,故本院对***的该项主张予以确认。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因此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的车位管理费240元,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因双方对涉案房屋是否是空置房以及车位管理费是否收取产生争议,对物业费应交纳数额一直在协商处理,现本院认定该房屋应为空置房且不应交纳车位管理费,故被告未按时交纳物业费有正当理由,故对滞纳金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272.7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元,被告***负担13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国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