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金融小区业主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终16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三威大厦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40200200E。

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龙,男,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金融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238号。

负责人:陈新利,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金融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小区业委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融小区业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公司符合起诉条件:1.***公司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与金融小区业委会签订的《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和《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金融小区业委会部分业主对《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中空置房的确认及车位管理费提出质疑,且已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公司与金融小区业委会代表的部分业主之间存在很大争议,如:(2019)鲁0591民初3819号、(2020)鲁0591民初188号。***公司为了明确合同中的条款效力,以便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现提起上诉。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有效;2.请求确认《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章第四条第四项及第七条的内容有效;3.由金融小区业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金融小区业委会对《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均无异议。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公司与金融小区业委会对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没有争议,不存在民事纠纷。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定纷止争,***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因没有争议则不具有诉的利益,不符合起诉条件,故驳回其起诉。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首先,司法的功能在于定纷止争,通过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化解争议各方矛盾纠纷,故争议的存在是司法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是司法介入的前提。本案中,***公司与金融小区业委会对《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和《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不存在争议,不存在法院介入的前提条件。其次,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提起的诉应当具有人民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是诉讼受理的先决条件。本案中,因金融小区业委会认可《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和《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的有效性,***公司不存在利用诉讼解决纠纷的现实必要性,不符合诉的利益之必要性要求,诉权构成要件不成就。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隋美玲

审判员  翁秀明

审判员  郭芳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树欣

书记员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