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2717号
原告: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110号1号楼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40200200E。
法定代表人:张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原告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乃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