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齐河县佳锐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财保224号

申请人: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7859XQ。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

被申请人:齐河县佳锐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DDK8C9P。

法定代表人:翟金钟。

申请人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565000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佳锐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345元,由申请人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