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民初4003号
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惠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MA3D6PTG08。
负责人:宋洪阳,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大杰,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卡泽田,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东晨大街**上海花园**楼**现营场所:济南市历山东路历东花园2—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7859XQ。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任经理。
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杰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宋琳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