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民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常学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光磊,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常学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光磊,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胜枚,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业忠,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泰物业公司)、山东泰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馨物业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泰物业公司、泰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德馨物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一审判决认为案涉《项目咨询服务协议》有效,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为源泰物业公司虽主张合同无效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合同有效,亦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案涉《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保证中标”,应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德馨公司保证源泰物业公司中标,该协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貌似合法有效的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公开招标、源泰物业公司参与投标行为开始之前,源泰物业公司与德馨公司就签订协议保证源泰物业公司中标,该约定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源泰物业公司因认识到合同不符合法律,并没有采用德馨公司的主意,而是依法独立参与中标,与该协议无关,不应承担该协议的中介费用。认定合同的效力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内容,在案涉《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不因当事人是否举证而赋予合同有效与否的效力。一审判决有意回避、不加审查合同约定内容,却认为应该由源泰物业公司举证证明合同无效,但事实上,德馨公司举证的合同内容就是证明合同无效的有效证据,一审法院应对此予以主动审查。即使应举证,也应该由德馨公司举证如何“保证中标”的行为。(二)即使《项目咨询服务协议》有效,该协议对应的招标合同也只有一年期限,德馨公司自认源泰物业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第一年的中介费,源泰物业公司不欠中介费。而且,一审法院根本就没有查清已支付中介费的数额及凭证等事实。2017年12月,经过历城区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源泰物业公司与仲宫街道办事处签订《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南山片区环卫一体化服务合同》(以下简称2017年《环卫合同》),服务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即使根据《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应支付中介费,也仅仅应支付该一年的费用。德馨公司自认源泰物业公司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分四次向其支付了262939元,那么源泰物业公司已经付清了合同的中介费,但德馨公司一直拒不提供银行往来凭证,只是计算了理论上的付款数额,一审法院竟然认可了付款,一审法院根本就没有查清已付款情况,源泰物业公司至今也不清楚所谓的已付款到底有多少。而且,一审法院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已经支付的中介费情况没有查清。一审法院认定源泰物业公司、泰行公司已经支付过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30日的中介费131470元,但德馨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付费数额,也没有提交已付费凭证,仅仅是在法庭口头单方陈述,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源泰物业公司不确定131470元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是支付第二年上半年的中介费。源泰物业公司不认可已付款的形式。(三)2017年《环卫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上述合同终止之后,源泰物业公司、泰行公司与仲宫街道另行签订的合同不是2017年《环卫合同》的“续签”,不符合《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如果中标合同“续签”而支付中介费的条件。一审判决认为“续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2017年《环卫合同》是招标项目的B包服务片区,服务期限在2018年12月31日结束,之后在2019年源泰物业公司与仲宫街道一直没有续签新的合同。德馨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后源泰物业公司就该B包服务片区续签了合同。源泰物业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申请续签合同的报告,法院却认为“合同到期未续签”恰恰证明了存在续签。这种认定不但违背法律,且违背社会生活之常识。2.2019年7月的新合同属于临时托管他人业务,保洁片区不同于2017年《环卫合同》,不是2017年《环卫合同》续签。2017年《环卫合同》招标为B包项目。在2019年7月,源泰物业公司与仲宫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南部山区仲宫街道驻地片区及北部片区环卫一体化临时托管保洁协议》(以下简称《临时托管保洁协议》),原属于2017年招标时的A包项目,不包含在2017年《环卫合同》范围之内,只是因为A包中标人被清退,源泰物业公司中途接手。该临时托管保洁协议显然不是2017年《环卫合同》的续签,与德馨公司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没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对临时托管保洁协议计取11%的中介费是错误的。3.2020年11月25日以及2021年3月源泰物业公司、泰行公司与仲宫街道另行签订的合同是经过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过了另行招标,不是2017年《环卫合同》的续签。在2017年《环卫合同》服务期结束近两年后的2020年底,仲宫街道办事处新公开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和公开招标公告。源泰物业公司另行中标签订合同,从时间上和程序上看新合同不是原合同的续签。如果是续签原合同,还需要政府采购和招标程序吗?一审判决认定2020年的上述两份合同为2017年《环卫合同》的续签,意味着法院认为政府招标程序只是形式为招标,实际已经内定与源泰物业公司续签合同,显然事实不是如此。在确定招标之前,哪一家单位中标是不确定的,更谈不上源泰物业公司已经因为先前的合同而当然中标之说。如果法院认为另行中标的合同属于先前合同的续签,那么政府采购和招标就失去了意义,甚至涉及违法。而且,德馨公司对后续合同也没有提供中介服务,其要求不劳而取得中介费不应得到支持。4.《南部山区仲宫街道环卫一体化仲宫大集托管协议》也不是2017年《环卫合同》的续签。2021年3月31日源泰物业公司与仲宫街道签订的《南部山区仲宫街道环卫一体化仲宫大集托管协议》(中标价84000元)合同服务片区与2017年《环卫合同》不同,从服务内容上看不是原合同的延续,更谈不上续签。该合同是经过招标另行签订的,不是2017年合同的续签,不应计取中介费。(三)一审判决认单独采用源泰物业公司陈述认定事实,违反证据规则,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为德馨公司参与了“就招标一切事宜编制招标文件”,无证据证明且与事实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庭审中德馨公司陈述“就招标一切事宜编制招标文件”纯属编造,毫无证据支持,源泰物业公司也不认可,不能作为证据采信。2.一审法院认为“中标之后,德馨物业公司的相应中层管理人员和部分员工也投入了案涉中标项目的服务中,由源泰物业发放该部分人员的工资”,该事实认定更是错误。该说法是德馨公司的单方陈述,没有证据支持,与事实严重不符。(四)一审判决认为2019年7月源泰物业公司与仲宫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临时托管保洁协议》服务期限为21个月以及总价款为10877706元没有证据支持。《临时托管保洁协议》为临时托管协议,没有约定服务期限。德馨公司对该合同的服务期限及实际付款总金额没有举证,一审法院没有证据自行推断出长达21个月的合同期限和高达1087万元的合同总价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五)一审判决按照11%计取中介费不但没有合同依据,而且一审判决不考虑判决的社会效果,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对源泰物业公司严重不公平,破坏营商环境,危害社会稳定。1.假设《项目咨询服务协议》有效,该协议约定“中标后经测算利润超过16%的,应按照11%”支付中介费,“如低于16%,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9%)”,一审判决在没有核算当事人实际收款、核算利润的情况下,确定按照11%支付,显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2.一审判决中介费巨大,对源泰物业公司显失公平。即使德馨公司2017年提供过一次“保证中标”的服务,中标后一直是源泰物业公司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从事环保作业,而德馨公司却可以一劳永逸的享有其后合同金额11%的提成(按照一审判决每年约500000元)。源泰物业公司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为社会特别是郊区农村创造了大量的劳动就业岗位,企业利润微薄,根本就不能产生巨额的利润,不应受到德馨公司长期盘剥。一审法院的判决没考虑社会效果,必将造成源泰物业公司企业经营的困难以及大量职工失业,危害社会的稳定团结。(六)一审违反有关的证据规则。在2021年9月27日一审第二次开庭中,笔录记载需要当事人核实有关问题,并3日内书面提交法庭。源泰物业公司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21年9月30日通过EMS寄出,法庭当日不会收到,但是法庭在不可能核实有关证据的情况下,2021年9月30日就做出了对源泰物业公司不利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不核实证据就作出判决难以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七)德馨公司诉状中主张泰行公司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出资未到位,明确列名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庭审中也坚持该理由。泰行公司对此作出答辩,但是一审判决却依据一人股东的有关规定判决泰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德馨公司一审理由显然不能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该诉讼请求,而不是代替其举证或陈述理由。一审法院主动变更德馨公司的诉状理由及法律依据,但没有在审理中提出,没有给源泰物业公司、泰行公司任何举证及辩论的机会,不但程序违法,结果也违法。
德馨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德馨公司全面履行了《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且在源泰物业公司后续的公布招标中一直提供获取标书、现场踏勘、价格估算、访问相关村委、现场拍照,制作标书,参与二次报价、回答咨询等一系列服务项目。源泰物业公司不支付服务费,违反合同约定,实属无理。《项目咨询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源泰物业公司所说的保证中标的说法,违反招标投标法,此说法不能成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中约定保证中标,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附条件成立,合同才生效,在一审过程中,德馨公司曾寻求与源泰物业公司和解,因而去南部山区仲宫街道反映情况索要材料,仲宫街道告诉德馨公司整个招投标过程中,街道与投标人不见面,整个招投标过程全程有录音、录像,可以请法院调取,整个招投标过程合法有效,不存在源泰物业公司所说的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情形。
德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源泰物业公司、泰行公司支付服务费1734533元;2.判令源泰物业公司、泰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2036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源泰物业公司、泰行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1日,源泰物业公司(甲方)与德馨物业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就济南市南山管委会仲宫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事宜签订本协议,乙方为甲方拓展此物业管理项目提供咨询服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同时,乙方在不侵犯甲方商标权、商誉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源泰物业公司代理人身份为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作洽谈工作,仅限于协议期内使用,如确需采用其他形式,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甲方在济南市南山管委会仲宫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招标中中标,中标后如经测算利润超过16%则合同期内(包括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甲方应按该项目合同金额的11%支付给乙方报酬,如低于16%则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9%)。第一合同年,甲方应在济南市南山管委会仲宫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中标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15万元(如中小标则为10万元),剩余款在进场后一月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二合同年以及续签合同年,甲方续签合同后三日内按当年合同额的上一年度比例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报酬,支付方式按乙方要求现金或转到乙方指定账号。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以甲方对外投标的标书作为成果体现。甲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逾期按日向乙方支付年合同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解除后,一方都应积极维护另一方声誉,不得作出有损另一方名誉及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应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与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等。
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仲宫街道办事处)与源泰物业公司签订2017年《环卫合同》一份,内容为:仲宫街道办事处(甲方)所需环卫一体化(服务名称),山东弘润天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名称)以JNNGH-(GK)-2017071B(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源泰物业公司(乙方)为中标单位。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项目名称为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南片区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服务期限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服务期限1年。合同总金额2390357.19元。
德馨物业公司提交了仲宫街道办事处与源泰物业公司于2019年7月签订的《临时托管保洁协议》,该协议约定仲宫街道办事处北部片区和驻地片区自2019年7月1日起,原服务企业不再继续服务,在下一轮本项目招标完成前由源泰物业公司临时代为管理。托管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投标完成日或新合同签订日止,招标完成或新合同签订后,此协议自行终止。托管期间的服务费按原桑德公司接管期间拟定的北部片区服务费为394600元/月,街道驻地片区服务费为223386元/月,两个服务片区服务费共计517986元/月。源泰物业公司虽对德馨物业公司提交的该合同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在庭审中其认可该份合同服务内容系因仲宫街道办事处解除了与A包服务商的服务后,由服务质量较好的源泰物业公司接管了A包项目提供物业服务,认为与德馨物业公司无关。
通过政府采购网查询显示,仲宫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9月30日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2020年11月25日公示源泰物业公司中标该项目,合同金额为178.008836万元。
2021年3月10日,仲宫街道办事处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再次公开招标,2021年3月31日中标公告显示源泰物业公司中标内容为“B包仲宫北片的杨家管区、泉沪管区、二仙管区、朱家管区城乡环卫一体化”,中标合同总金额为4104237元。
另,根据2021年3月31日的公示信息可知,源泰物业公司曾于2020年中标《南部山区仲宫街道环卫一体化仲宫大集托管协议》项目,中标金额为84000元。
庭审中,源泰物业公司提交2018年12月份、2019年1月份、2019年2月份的仲宫街道办事处“仲宫环卫一体化物业服务工作报告”,其中,2019年1月份报告记载“合同到期未续签”;2019年2月份报告记载“合同2018年12月31日到期,未续签”。虽德馨物业公司对上述三份工作报告不予认可,但该三份报告均加盖了“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环卫所”公章,本院对该三份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关于源泰公司付款情况:德馨物业公司称源泰物业公司于2018年12月份、2019年7月19日、2019年8月15日、2019年9月12日共向其付款262939元,第一个合同年度服务费已经付清;第二合同年度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源泰物业公司于2019年10月份向德馨物业公司转账131470元,该半年服务费已付清。另,德馨物业公司在诉状中自认除上述付款外,源泰物业公司另向其支付过118530元。源泰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意原告在诉状中自认的已付清第一年服务费262939元”。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要求德馨物业公司、源泰物业公司于庭后三日内分别提交双方款项交易流水,但截止目前,双方均未能提交2019年10月份之后的交易流水。
另查明,源泰物业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变更股东(发起人)信息,股东由泰行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出资时间2036年12月30日)变更为泰行公司(认缴出资额9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36年12月30日)、房安德(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泰行公司(认缴出资额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36年12月30日),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间源泰物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仅为泰行公司。另,房安德(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泰行公司系其唯一股东。德馨物业公司在本案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保险费3382.34元。
一审法院认为,德馨物业公司与源泰物业公司签订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源泰物业公司以该合同的标的约定因存在公开招标行为之外的行为为由辩称该合同系无效合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不予采信。关于协议履行期间及服务费金额。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知,自《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签订后,源泰物业公司分别在2017年度、2020年、2021年分别中标“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虽源泰物业公司提交的工作报告内容记载201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新合同,但该工作报告亦反映出截至2019年2月份,源泰物业公司仍实际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提供物业服务,且双方均未提交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仲宫街道办事处就案涉项目的新招标公告及对应合同,德馨物业公司称2019年为续签的合同,亦属合理。德馨物业公司称其物业服务资质是三级,自其成立开始就在槐荫区和市中区从事城乡一体化物业服务管理;源泰物业公司虽有一级资质,但没有从事城乡一体化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故德馨物业公司与源泰物业公司合作,按照城乡一体化物业服务要求就招投标一切事宜编制招标文件,源泰物业公司中标之后,德馨物业公司的相应中层管理人员和部分员工也投入到案涉中标项目的服务中,由源泰物业公司发放该部分员工的工资。从案涉《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的内容看,该协议系一份长期合作协议,且协议约定“如需终止,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现双方并未书面解除该协议,且源泰物业公司前期一直在履行付款义务,故对源泰物业公司所称的后续的协议不属于服务协议约定续签付费约定的辩称不予采信。德馨物业公司自认源泰物业公司已付清2019年7月1日之前的服务费,故,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源泰物业公司按11%分成比例计算应支付的服务费为:1、2019年7月1日新增临时保洁合同履行期间应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即21个月,该合同项下总金额为10877706元(517986元/月×21个月),服务费即1196547.66元,德馨物业公司在诉状中自认该服务费源泰物业公司曾向其支付了118530元,故该期间剩余服务费为1078017.66元(1196547.66元-118530元);2、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源泰物业公司中标的案涉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的合同金额为1864088.36元(1780088.36元+84000元),服务费即205049.72元;3、2021年3月31日中标后签订的合同项下总金额为4104237元,服务费即451466.07元;以上服务费合计为1734533元。综上,对德馨物业公司要求源泰物业公司支付其服务费173453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源泰物业公司未依约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其主张按照30%比例计算违约金,源泰物业公司认为其不拖欠德馨物业公司的服务费。德馨物业公司因源泰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为利息损失,其按照30%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酌情调整按照10%计算违约金,故一审法院对德馨物业公司法要求源泰物业公司支付其违约金173453.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德馨物业公司为本案支出的保全保险费3382.34元,系其合理必要支出,该款应由源泰物业公司负担。源泰物业公司在2020年1月22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泰行公司为其唯一法人股东,泰行公司未能证明源泰物业公司得分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故泰行公司应对源泰物业公司在此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为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2019年新增临时保洁协议对应的服务费797698.44元(517986元×11%×14个月)、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中标合同对应的服务费205049.72元及2021年3月31日中标合同对应的服务费451466.07元、违约金145421.4元[(797698.44元+205049.72元+451466.07元)×10%]、保全保险费3382.34元,合计为1603017.9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源泰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德馨物业公司服务费1734533元;二、源泰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德馨物业公司违约金173453.3元;三、源泰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德馨物业公司保全保险费3382.34元;四、泰行公司在1603017.97元范围内对源泰物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德馨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40元,减半收取计124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20元,由德馨物业公司负担1863元,源泰物业公司、泰行公司负担15557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源泰物业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一审第二次开庭笔录。拟证明德馨物业公司一审庭审中自认其同招标代理机构一起编制了招标文件,结合案涉《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中德馨物业公司帮助源泰物业公司中标的约定,案涉合同因为违反招投标法约定而无效,合同无效,源泰物业公司不应支付服务费。
2.2017年11月15日政府项目中标公告。拟证明仲宫镇环卫项目当时有三个标段,源泰物业公司中B包,中标合同内容为南部片区,北部片区、驻地片区属于其他主体和中标合同内容。2019年7月1日源泰物业公司签订的《临时托管保洁协议》约定的内容与源泰物业公司2017年11月15日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同,该协议约定的合同服务内容为原来A包驻地片区和C包北部片区的保洁服务内容,前后合同内容显然不同,《临时托管保洁协议》不是南片服务合同的续签,不符合《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的“续签”支付的条件,一审判决书对服务费1196547.66元的认定错误。
3.2020年10月政府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公告。拟证明2020年10月仲宫街道办事处对环卫项目进行招标,按照龙山路东西进行划分,源泰物业公司中标内容为仲宫街道办事处龙山路(包含)以西及仲宫管区环卫,亦不是2017年11月中标的南部片区合同的续签,不应支付服务费,另合同金额84000元仲宫大集的保洁服务,也不是续签的合同,一审认定应支付服务费错误。
4.2021年4月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拟证明2021年4月源泰物业公司另行中标的合同内容为北部片区,而不是2017年11月中标合同的续签,不应支付服务费,原来南部片区的部分由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德馨物业公司经质证,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一审中,德馨物业公司已经阐明,源泰物业公司系山东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一个物业公司,其主要业务是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新项目之后,该物业公司即接手从事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其虽然有一级资质,但没有从事环卫一体化服务的相关经验。德馨物业公司虽然一直从事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但只有三级资质,所以德馨物业公司和源泰物业公司共同发挥自己的特长,以寻求在新的业务领域进行合作,签订了《项目咨询服务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源泰物业公司应当支付服务费。
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均有异议,在2017年9月份之前,整个南部山区进行一体化服务的区域,是山东保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9月份之后仲宫街道办事处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又引进了源泰物业公司和山东优易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桑德公司共同提供服务,源泰物业公司提交证据二是天眼查的材料,而不是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和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材料,如果想证明相关事项,必须在官方正式的网站上下载相应材料,而实际上桑德公司虽然获取了B包中部分区域的服务权利,但其服务质量太差,自2019年7月1日起,环卫所将桑德公司服务的片区转给了源泰物业公司,在此过程中,德馨物业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当中约定的,应当由德馨物业公司履行的义务,仅有源泰物业公司单方编制磋商性文件,其不可能获得合同的续签与服务内容的拓展。关于德馨物业公司提供竞争性磋商的所有服务内容,均在源泰物业公司,德馨物业公司多次索要,源泰物业公司从不提供。
证据3是2020年3月份开始的竞争性磋商,是B包中的另一部分所进行的政府采购。在此过程中,德馨物业公司进行了现场查勘,价格估算、现场拍照、标书制作,接受二次报价等一系列工作,从而保证源泰物业公司能够顺利的拓展合同业务,其中包括仲宫大集的项目,相关证据均在源泰物业公司,源泰物业公司应当提交相应标书,通过电子网络向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传送材料电子界面的相关证据。
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均不认可,源泰物业公司最初获得南部山区仲宫街道相应物业服务的片区,仅仅是这次公开招标中B包中的一部分,2019年7月1日,由于德馨物业公司的咨询服务和经营管理层的努力,得以将桑德公司服务的范围转给了源泰物业公司;2020年3月份,如前所述,德馨物业公司经过艰辛的前期的现场查勘和价格评估,价格估算使源泰物业公司在B包中另一部分以及仲宫大集获得中标,所以2021年3月份开始的公开招标的片区,是上述片区的综合大包,2021年3月份公开招标所获取的服务内容,不仅是2017年9月份的合同的续签,而且是德馨物业公司为源泰物业公司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结果。在2021年3月份之后,源泰物业公司认为全部B包的大标已经中标成功,一直服务下去每年会有上千万的营业额,在此情形下,源泰物业公司集团公司把总经理刘鹏程立即撤换。据一审中源泰物业公司核实和认定,刘鹏程现在在总公司下属的一个子公司,担任总经理,源泰物业公司上述行径目的就是为了不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德馨物业公司为了能帮助和合作获取业务的拓展,把自己的主要的员工和经营经验,全部无私的投入到了涉案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开投标业务当中,付出了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源泰物业公司不支付服务费,让德馨物业公司陷于被动和难以运转,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院另查明,2017年《环卫合同》附件中,显示源泰物业公司(B包)的服务范围为南片的平坊管区、张家管区和邱家管区,包含王府村、西平坊村、东平坊村、西老泉村、北草沟村、先锋村、营而村、穆家村、南草沟村、东老泉村、马家、南道沟、张家、尹家店、小并渡口、西罗园村、北道沟村、贾家村、并东村、并西村、门牙村、东罗园村、刘家村、东路村、西路村、邱家村、南杨家村、于家村、东郭村、稻池村共30个村。
仲宫街道办事处与源泰物业公司于2019年7月签订的《临时托管保洁协议》载明实施地点为南部山区范围内仲宫街道办事处街道驻地片区、二仙管区、朱家管区、杨家管区、泉泸管区,共计44个村。
二审中,源泰物业公司提交了2020年1月《南部山区仲宫街道环卫一体化仲宫大集托管协议》、2020年10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竞争性磋商文件》、2020年11月《济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通知书》及《政府采购合同》、2021年《政府采购合同》,德馨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
2020年10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的服务项目及范围:A包招标范围为镇区龙山路(不包含)以东及仲宫管区包含南刘村、太平庄、泉子峪村、韩家村、东刘村、北刘村、西郭村,B包招标范围为镇区龙山路(包含)以西及仲宫管区包含西崖村、仲北村、仲南村、西许村、郑家村、东许村。2020年11月《济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通知书》及《政府采购合同》显示,龙山路(包含)以西及仲宫管区(即上述B包服务范围)中标人为源泰物业公司,中标金额为1780088.36元。
2021年3月份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招标文件显示,该次招标分为A包和B包,A包的招标范围为南片的平坊管区、张家管区和邱家管区,包含王府村、西平坊村、东平坊村、西老泉村、北草沟村、先锋村、营而村、穆家村、南草沟村、东老泉村、马家、南道沟、张家、尹家店、小并渡口、西罗园村、北道沟村、贾家村、并东村、并西村、门牙村、东罗园村、刘家村、东路村、西路村、邱家村、南杨家村、于家村、东郭村、稻池村共30个村;B包的招标范围为北片的杨家管区、泉泸管区、二仙管区、朱家管区;包含东董家村、双井村、天井峪村、王北村、许家坡、钱家村、李家村、王南村、北杨村、凤凰村、凤凰岭村、河圈村、北井村、上坡村、西泉泸村、黄路线村、付下村、付上村、东泉泸村、北候村、支家岭村、土屋村、店子村、二仙村、南候村、南庄、崔家村、左而村、杨而、西董家、朱家共31个村。2021年《政府采购合同》显示,源泰物业公司中标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B包)供应商,合同金额为4104237元。
二审中,德馨物业公司主张源泰物业公司向其付款共计51万元,有2639元的零头给抹掉了,付款情况分别为2017年11月21日,源泰物业公司通过葛某个人账户向德馨物业公司刘某某个人账户转账15万元;2019年6月11日,源泰物业公司通过葛某个人账户向德馨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南个人账户转账10万元;2019年7月16日、2019年8月15日、2019年9月12日,源泰物业公司分别对公向德馨物业公司账户转账5万元,共计15万元;以上付款仅有银行流水证实。另外,2018年2月,源泰物业公司通过葛某个人账户向德馨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南个人账户转账11万元,因时间久远,该笔转账无相应的银行流水。
源泰物业公司经质证认为,对于2018年2月葛某向张南转账11万元,该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对于2017年11月21日,葛某向刘某某转账12万元,经了解,源泰物业公司没有葛某这一员工,而且也并不清楚刘某某的身份,无法确定该笔转账与本案的关联性;同样对于2019年6月11日的转账也不能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对于2019年7月16日、2019年8月15日、2019年9月12日的三次15万元转账,其中10万元备注“外联费”的款项是由当时刘鹏程以个人借款的形式支出的,会计已经做账,据源泰物业公司推测,该笔费用可能是支付《项目咨询服务协议》项下费用,但是即使该付款真实,也是在履行《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的2017年《环卫合同》应支付的第一年中介报酬,该合同在第一年度结束之后,就不存在继续支付中介报酬的问题了。
另查明的事实有2017年《环卫合同》、《南部山区仲宫街道驻地片区及北部片区环卫一体化临时托管保洁协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竞争性磋商文件》、2021年3月份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招标文件、2021年《政府采购合同》、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兴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案涉《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第2.2条约定“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甲方在济南市南山管委会仲宫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招标中中标”,德馨物业公司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为向源泰物业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以帮助其中标,其并未向源泰物业公司作出承诺保证中标,故源泰物业公司主张《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仲宫街道办事处与源泰物业公司于2019年7月签订的《临时托管保洁协议》系因原企业不再服务,由源泰物业公司临时代为管理仲宫街道办事处北部片区和驻地片区,而2017年《环卫合同》系为仲宫街道南片区城乡环卫一体化进行服务,故《临时托管保洁协议》并非2017年《环卫合同》的延续,且德馨物业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其为该协议的签订履行了咨询服务,故其主张该协议项下服务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年1月《南部山区仲宫街道环卫一体化仲宫大集托管协议》、2020年10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卫一体化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2021年《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与2017年《环卫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并不一致,且均系后续政府招标项目中由源泰物业公司中标后所签订,上述合同均无法认定为2017年《环卫合同》的延续,德馨物业公司亦无证据证实其在后续合同签订过程中履行了相应的咨询服务,故其主张上述合同项下服务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德馨物业公司仅有权就2017年《环卫合同》收取相应的服务费,鉴于德馨物业公司业已自认源泰物业公司支付了其2017年《环卫合同》项下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7月1日的服务费,其在本案中主张上述其他合同项下的服务费并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源泰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山东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2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227元,均由山东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永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莹
书 记 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