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1157号
原告:山东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常学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洁、王文莹,均系山东青大泽汇(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山东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秋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段雅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