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640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气象仪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245号第7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气象仪器厂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