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气象仪器厂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气象仪器厂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0191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气象仪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245号第7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气象仪器厂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