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0191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气象仪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245号第7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气象仪器厂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