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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腾石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91民初2652号
原告:湖北腾石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民院路曙光嘉园11-1-6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腾石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腾石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腾石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腾石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湖北腾石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