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4500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9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汪家咀社28号。
被告: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90号。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诉被告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0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03日因被告以21000元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