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4500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9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汪家咀社28号。 被告: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90号。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诉被告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0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03日因被告以21000元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