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远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远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江山园林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远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江山园林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5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02民初1882号
原告泰安市远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江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开发区创业大街中天大厦4楼42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远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江山园林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远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远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远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泰安市远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和法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