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民初1164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盈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808室。
法定代表人:许纹,总经理。
被告:***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80号节能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孙浩,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天津市盈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盈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申请冻结***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550000元,本院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天津市盈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解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桂 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岳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