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东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06执1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22号第十层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东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1层043区间。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东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福建东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福建东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为差价损失1309733.55元、公告费5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尝。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