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72财保12号 申请人: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河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二路6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22号第十层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A栋1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港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131号A3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已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