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22执2288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中牟县商都大街房产交易大厦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22MB1650494R。
法定代表人:单纪谦,局长。
被执行人: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20号3号楼锦绣华庭A座12层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2680618678。
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牟建罚字【2018】第8-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河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价值4050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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