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122行审248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单纪谦,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建罚字〔2018〕第8-1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住建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对被执行人罚款2万元和滞纳金2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复印件一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相关法律文书及其送达回证等)。
经审查查明: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被执行人所监理的长城书画院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扬尘污染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新城大道与锦荣路交叉口所监理的长城书画院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监理单位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未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18年11月21日,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依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并指定15日的缴纳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处罚决定书及听证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提出听证申请。
另查明,根据牟办〔2018〕19号文《中牟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现变更为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认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牟建罚字〔2018〕第8-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牟建罚字〔2018〕第8-113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王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