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振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霸州市振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远大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81民初5440号
原告霸州市振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远大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联系方式和准确住址,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经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亦未提供被告联系方式及准确住址,应视为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霸州市振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50元,退回霸州市振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广楷
书记员  王 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