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16层南侧16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盛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太平街55号4单元24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电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盛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盛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吉林省盛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玲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