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0民初66号之一
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城新区安新线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脱晓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四十米龙津路。
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计2,323元,保全费210元,由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