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锦泰盛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0民初867号之一
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城新区安新线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66367303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脱晓飞,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福建锦泰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118(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6QXY82。
法定代表人:侯大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锦泰盛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计973元,由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