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0民初66号
申请人: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城新区安新线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脱晓飞,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四十米龙津路。
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40,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以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冀E×××××号车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