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0民初66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城新区安新线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玲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脱晓飞,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四十米龙津路。
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冀0530民初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
因案情需要,本院作出(2019)冀0530民初6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崇德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鹏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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