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瀚神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800号之一
原告:山东瀚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温泉路22号鲁丰工业园1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继华,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城新区安新线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玲珍。
原告山东瀚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瀚神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瀚神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瀚神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6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36元,由原告山东瀚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