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格数码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9531号之一
原告:北京市万格数码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6号1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多国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盛天九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金磊商厦(财神广场)5层Z-4室。
法定代表人:徐若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榕,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畏,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旺路2号。
法定代表人:田代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市万格数码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格数码公司)与被告武汉盛天九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九洲公司)、被告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产通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万格数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天九洲公司支付合同款1985196.4元;2.判令盛天九洲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以1985196.4元为基数,按日0.01%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信产通信公司与盛天九洲公司就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0日,武汉市x局就x基站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6年6月17日,武汉市x局发布中标公告,由武汉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被信产通信公司吸收合并,武汉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依法注销,权利义务依法应由信产通信公司全部继承)以466.71万元中标,后盛天九洲公司、信产通信公司与万格数码公司就基站改造项目签订了《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约定由万格数码公司具体负责项目改造,项目款为3083550元,付款条件为武汉市x局支付了对应的项目款,合同签订后,万格数码公司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严格按照武汉市x局的要求完成了基站改造项目(22个基站),武汉市x局向盛天九洲公司、信产通信公司支付了全部的项目款。但经多次催告,盛天九洲公司、信产通信公司仅向万格数码公司支付1098353.6元,剩余1985196.4元合同款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万格数码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盛天九洲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通讯建设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引起的争议,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纠纷属于法定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武汉市江汉区,因此本案应属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针对盛天九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万格数码公司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指的是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强调的是其不动产特性,而本案中所涉及的项目是通讯基站的兴建及改造。因万格数码公司对通讯基站持有专利技术,在设备运抵现场后,由万格数码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安装,且安装的设备属于可以拆除,与建筑物具有可拆分性,故本案所涉项目属于动产工程项目,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首先,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万格数码公司提交的《【武汉市x局x基站改造项目合同】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十条约定“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武汉市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关于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故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其次,根据万格数码公司提出本案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应证据来看,万格数码公司主张的费用并非仅系人工劳务费,其就涉案工程所提供的劳务作业是建设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并非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而是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比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由,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诉争工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盛天九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