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黄冈)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46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冈)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武穴刊江大道东35号兴雨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江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苓,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旺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代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元妹,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41号1幢5-10层。
法定代表人:温义章,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冰洁,女,。
上诉人**(黄冈)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10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冈)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黄冈)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103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黄冈)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35元,减半收取3567.5元,保全费2390元,均由**(黄冈)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黄冈)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任 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健伟
书 记 员  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