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民初1589号之二
申请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060118F。
法定代表人:戴敦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庆,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思,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滨江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84921208E。
法定代表人:刘方利。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鄂0503民初158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2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20元的冻结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聂飘
书记员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