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2584号之一
原告: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路宝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宏林,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宗亚,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滨江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方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旭,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0元,减半收取计4060元,由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贺 雪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 婧
代理书记员 刘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