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民初1589号之一
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060118F。
法定代表人:戴敦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庆,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思,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滨江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84921208E。
法定代表人:刘方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旭,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20元,合计11220元,由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聂飘
书记员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