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6903号之一
原告: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滨江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84元,减半收取计23,3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92元,由原告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