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陵口镇新陵村村民委员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民特84号
申请人: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是金山路**创智产业园智慧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94118210。
法定代表人:史方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丹阳市陵口镇新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陵口大桥南侧会信用代码:54321181ME2421141C。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元1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陵口镇新陵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0月10日经丹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丹阳市陵口镇新陵村村民委员会结欠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价款209105元,于2020年10月给付50000元,2021年3月给付50000元,余款109105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付清。
二、如丹阳市陵口镇新陵村村民委员会未能按约给付,仍需承担违约金33333元,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连同应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经丹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