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飞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9826号
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9411821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金山路201号创智产业园智慧坊A座612室。
法定代表人:史方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钟林,江苏云松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77273879L,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段店南路腊山路18号济南腊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同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飞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2元(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陆垚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