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2民初658号之三
反诉原告:秦皇岛迪峰凿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070807678R。
法定代表人:程艳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胜,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燕山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21766638243Q。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芝,经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东,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皇岛市卢龙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卢龙县卢龙镇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415212413。
法定代表人:王立武,经理。
反诉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秦皇岛迪峰凿岩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秦皇岛市卢龙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反诉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丰润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伟
审 判 员 郑学英
人民陪审员 陈 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