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宝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宝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8民初48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宝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宝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宝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宝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宝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淑珍
书记员  邢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