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陈大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朝亮,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16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161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按诉讼管辖原则,该案应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做出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施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淑君
审判员  王冬云
审判员  周腊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薛原
书记员卢方针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