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15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8民初364号
原告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陈大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