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重庆医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民终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骊,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霞,该局疾控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松,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医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潘春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饶,男。
上诉人铜仁市碧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碧江区卫计局)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医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事通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碧江区卫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霞、张万松,被上诉人医事通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华、傅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碧江区卫计局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医事通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医事通科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医事通科技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而碧江区卫计局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严重证据不足。(一)双方就该软件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过“交流”是事实,而医事通科技公司未“解决”存在的问题也是事实,其已构成严重违约,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1.系统中“预防接种服务”模块功能达不到合同要求,与“贵州省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不能互联互通。2.系统升级后出现数据异常。3.系统数据保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导入后的数据出现乱码等。(二)医事通科技公司出示的部分所谓“验收合格证明”,非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的成就条件,一审判决将该证明解释为双方就系统软件已进行验收合格,明显存在任意曲解事实。根据合同第七条7.2.2项约定,对于验收后付软件款31.85万元,应当在双方就软件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后才能支付。而医事通科技公司提供的部分所谓验收单,只是碧江区卫计局下属单位对人员培训、安装和调试的确认(即付60%进度款的条件),并非是双方对软件运行稳定性等各项技术指标进行验收的证明。首先,碧江区卫计局作为合同缔约人,是系统软件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进行验收的唯一主体。其次,碧江区卫计局下属单位只负责接受培训和确认是否安装调试到位,而无权就系统软件安装调试后运行是满足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条件进行签字确认,碧江区卫计局亦未授权下属单位实施该项权利,医事通科技公司对无此项授权是明知的。另外,对培训和安装调试的“证明”也只是部分下属单位即8家,而非全部下属单位。(三)“验收合格证明”是在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7月8日之间形成的,而医事通科技公司副总经理曾云华在2014年10月20日当日还与碧江区卫计局就根据《关于碧江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软件平台验收协商函》协商拟定验收标准的事宜,并且在2014年10月20日协商拟定验收标准当日曾云华还明确表示“这个可以,当然你这个写得很泛……到时候我们不能以这个来验收”(碧江区卫计局13号证据录音20141020_164330.mp4播放在24:16分至25:02分),这足以证实该软件系统技术性能还未进行验收的事实。而一审判决却认定碧江区卫计局下属单位的行为是对系统软件的竣工验收,明显曲解事实。二、一审判决以《关于碧江区卫生服务软件及管理平台项目经费的会议纪要》认定碧江区卫计局应遵从该会议纪要的结论按结算价款履行支付义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于法无据。首先,根据碧党发[2014]13号文件,早在2014年9月30日,碧江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合并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独立出来。而《关于碧江区卫生服务软件及管理平台项目经费的会议纪要》制作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参会人员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员,会议纪要加盖的印章还是原铜仁市碧江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显不符合规定,足以说明是时任局长谌遗茂(因受贿、滥用职权2016年6月8日获刑)的个人行为,并非碧江区卫计局的集体意思表示。其次,合同约定总价为91万元,碧江区卫计局已按约定支付了60%的进度款54.6万元,剩余款项(验收后付35%,剩余5%作为保证金)合计才36.4万元,而非会议纪要中记载的43.2万元。如果会议纪要是集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那么参会的人员中有区卫生计生系统财务核算中心主任,金额就不可能与事实不符,这只能说明会议纪要并非开会形成,而是谌遗茂的个人所为。再次,会议纪要变更的是合同未付金额,并未变更付款的条件“验收”,因此有关付款成就条件仍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而本案软件系统技术性至今未进行验收,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三、一审判决以碧江区卫计局的抗辩“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是不成立的。(一)医事通科技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实际运行中无法实现合同附件31项技术指标中的1、4、5、6、7、10、12、13、16、18、19、20、23、28、29等15项技术指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碧江区卫计局出示的第5-14号证据证明,医事通科技公司提供的系统软件存在大量问题,而医事通科技公司至今未能解决,导致碧江区卫计局不得不向第三人购买技术服务。(三)本案诉争的《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软件V8.0》属于电子系统软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碧江区卫计局在使用过程中对系统软件出现的问题,只知道不能用且只能口述存在的问题,难以固定存在问题的证据和准确界定是否满足合同条件。即便如此,碧江区卫计局仍提供了大量软件存在的问题却未能解决的证明,因自行固定证据的局限性,故在一审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软件V8.0》以及提供的备份数据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要求和国家计算机软件标准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并未同意司法鉴定的申请,反而以“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严重侵害了碧江区卫计局的合法权利。
被上诉人医事通科技公司答辩称:本案涉及的是软件系统,其属性决定了无法完美无瑕,肯定会存在打补丁升级等情况,但碧江区卫计局认为软件系统存在缺陷的说法显然不符合惯例。本案中会议纪要是关键证据,该会议的参加人员包含区食药监局和区卫生局的相关人员,形成了一次性付清30万元价款的决定,这是双方商量后的决定。碧江区卫计局关于软件存在问题的说法是不属实的,医事通科技公司的软件系统是医改的重点,系统没有碧江区卫计局所说的那么严重。验收报告有碧江区卫计局的签字盖章,会议纪要也能证明医事通科技公司的观点是正确的。综上,碧江区卫计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上诉人医事通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碧江区卫计局立即向医事通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2.诉讼费由碧江区卫计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国家版权局2010年12月24日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26074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软件(简称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V8.0),著作权人为医事通科技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0年2月25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0年2月26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力范围为全部权利。根据重庆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2011年5月4日出具的编号为CQSTC-DJ-201104-12的《软件产品等级测试报告》记载,医事通科技公司提供的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软件V8.0经过测试,该软件功能未发现异常,测试运行稳定,软件界面规范,中文符合性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已达到软件登记测试规范的要求。测试结果:通过。根据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查新中心2011年5月23日出具的编号为J20112091的《科技查新报告》记载,该查新中心对医事通科技公司提供的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软件进行国内查新检索,总结本项目技术特点包括:1.采用SOA架构,利用数据总线和企业总线,实现原有子系统与新开发的系统之间的协调与统一;2.采用云计算,将各资源池资源虚拟化,使系统信息均来自虚拟化或云化后的云,解决了不同主体投资的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成本问题;3.采用二代身份证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个人信息卡刷卡应用,实行卡号加密码的认证方式,为全国互联互通提供技术支持;4.采用XML的交换技术实现数据的标准共享;5.采用智能客户端技术实现SSO单点登录;6.工作流引擎实现多用户多业务的协同;7.模块技术实现所见即所得的智能表单;8.采用数据集中存储、用户与数据和应用之间安全隔离、用户细粒度授权访问控制、用户远程虚拟操作、多线程异步技术等一系列技术,提供数据防泄漏处理、安全与隐私保护方案,实现快速“终端无痕”,确保平台各类数据安全;9.以电子健康档案为核心,建立区域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及时互联互通体系。综上所述,在所检文献范围内,可得出如下结论:集成具备本项目技术特征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国内未见文献报道。
2012年11月14日,通过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招投标,就医事通科技公司中标的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软件V8.0软件工程,铜仁市碧江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甲方与重庆医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铜仁市碧江区卫生服务软件及管理平台软件工程合同书》,该合同第二条“合同范围”之2.1约定:乙方负责完成甲方的软件系统。涵盖的范围软件系统安装、调试和对整个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与培训等工作。2.2约定:产品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一体化,满足附件所提全部要求(具体见附件)。合同第三条“责任和义务”之3.2.5“甲方责任和义务”约定:甲方定期做好系统数据备份,并对备份数据进行妥善保管;甲方在应用过程中发现软件出现异常,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并记录当前故障现象,便于乙方作出诊断;甲方在乙方服务人员服务完成后,配合检查软件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并在现场服务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乙方在甲方系统出现问题后通过安装的远程维护软件实施远程维护,但必须要求甲方有一台电脑能上互联网络,如客观上不能电话中或通过远程维护解决,乙方必须到现场进行维护。3.3“乙方责任和义务”之3.3.1约定: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完成甲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软件系统安装、调试及数据初始化,并与甲方一起进行验收。安装验收完毕,使用或被培训方出具验收工作报告;3.3.2约定:对甲方软件系统进行一年内免费的软件升级、服务、培训、技术支持;3.3.3约定:乙方对甲方在使用医事通软件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数据丢失、利润或营业额损失或费用增加,以及因不按正常操作规范使用软件或软件被盗、损失、损毁、误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甲方原购电脑及其它硬件设备不在免费维护之列,若甲方特意需要乙方代第三方硬件维护,其相关费用另计。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软件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不承担责任,若需乙方到达现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合同第五条“技术指标”约定之5.1约定:应用软件的联机帮助应清晰可读,系统错误信息应清晰明了,界面应友好,并易于操作和维护;5.2本系统应充分考虑到今后的扩充和升级,应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和扩充性;5.3本系统应具有可靠的安全和保密机制,以确保数据完整、安全和不被非法用户登录;5.4软件系统必须符合招标采购要求的技术指标,需要关联的接口由甲方提供接口文档;5.5与省市联网,由乙方导入甲方数据库,甲方用户自行上传;5.6任何第三方因素由甲方协调处理,乙方不负责任。合同第六条“交付计划”约定:软件培训3天,系统安装1天,软件调试3天,系统初始化2天。合同第七条“费用及支付方式”之7.1“费用”约定:7.1.2本合同所述医事通软件系统合同中标总金额计91万元;7.1.4乙方免费培训用户方人员,培训地点为甲方所在地;7.1.3单价:39800元/医疗机构,包干医疗机构数:20家,不足20家按20家计算;卫生局平台费用114000元(包含区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管理端口);合计91万元;7.1.5自应用软件通过验收之日起,一年内乙方免费负责应用软件的升级、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计算时间从验收合格时开始。一年后应用软件的升级、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等费用按10万元/每年计算。7.2“支付方式”约定:7.2.2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开始医事通软件系统的实施工作,当乙方为甲方把原有数据导入新的数据库,并将乙方软件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3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软件款的60%,验收后付软件款的35%,剩余软件款的5%作为保证金在一年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第八条“服务与技术支持”之8.2“系统实施”约定:8.2.1“医事通软件系统安装”指软件交付甲方后,软件的安装、调试及系统环境的设置等,包括服务器操作系统设置、网络环境设置、数据库系统环境设置、客户机操作系统设置、网络协议设置、应用程序的安装、调试及参数设置;8.3.1“系统维护”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为保证本系统正常运行的现场系统维护项目,包括应用软件在运行中的故障带来的排错工作;8.4.1“系统升级”约定:系统升级指由乙方开发技术更新、应用系统升级或原有模块新功能的增加、补充带来的软件版本升级;8.4.2系统如有重大变更由双方具体协商后另行签署协议。如果甲方追加工作量按具体工作量计算,如果甲方只增加软件安装机构数,直接按本合同单价计算(39800元每医疗机构);8.5“技术支持及服务”之8.5.2“乙方的服务承诺”约定:乙方接到甲方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交等方式提出关于医事通软件的服务请求后,在24小时内给予响应并提供服务;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进行;8.5.3如因乙方原因,单方解除上述条款,使甲方医事通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应负由此带来的责任。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之10.2约定: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乙方进行“医事通软件系统”验收,视同验收通过;10.3本软件属于特殊商品,乙方不得将合同转让,甲方不得退货或不履行,否则均为违约;10.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不执行合同或解除本合同,若单方面不执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均为违约。合同签订后,甲方推迟执行或者未通知乙方执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预付款延期支付也不得超过30日,若超过30日期限,均视为违约。乙方在收到预付款后,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日,超期后,守约方可解除合同约束并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含退还本金)。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30%赔偿;10.5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有权推迟交货期或推迟正式交付使用期或拒绝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维护服务,甲方需向乙方赔偿滞纳金和违约金;10.6滞纳金按货款总额的10%计,并按应付款总额的10%每月收取,以上应付合同款逾期一个月未付,乙方有权将软件关闭;10.8“乙方免责条款”之10.8.1约定:乙方对甲方在使用“医事通软件系统”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数据丢失、利润或营业额损失或费用增加,以及因不按正常操作规范使用软件或软件被盗、损失、损毁、误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10.8.2乙方不承担因甲方人员进行非法操作、感染病毒、硬件出现故障导致的数据混乱、丢失责任;10.8.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合同规定之外的服务请求。合同第十三条“合同变更、补充及终止”之13.1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均未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则合同自动延续。合同第十五条“合同有效期和效用性”之15.1约定:本合同须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生效;15.2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因双方代表的职务变换、工作变更、工作调动等情况而受任何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因双方法人的变更而受任何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因双方单位名称的改变而受任何影响。该合同附件为《碧江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软件平台参数及服务要求》。
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2年11月15、16日组织对碧江区卫计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软件V8.0安装及使用的培训。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碧江区卫计局下属单位先后有8家医疗机构根据各自需要,对碧江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软件的运行实施了验收,并出具验收单,其中的3家医疗机构同时也提出了运行使用中的具体问题和意见。
2012年12月13日,碧江区卫计局根据合同7.2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向医事通科技公司支付了软件款总额的60%即54.6万元。2013年3月29日,碧江区卫计局通过中国银行向医事通科技公司支付了短信包项目款1万元。
2014年8月22日至2016年2月6日期间,碧江区卫计局下属14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先后书面报告在使用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软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14年9月29日,碧江区卫计局通过QQ电子邮件向医事通科技公司发出《碧卫函(2014)26号关于碧江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软件平台验收协商函》,该函指出由于医事通科技公司未在铜仁市设立服务站,很多工作远程操控,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导致系统部分功能至今未能满足工作需要,并明确对医事通科技公司提出相关服务验收要求:1.公司方面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我区的软件服务工作,遇到问题及时解决;2.公司系统升级维护与我区上班时间错开,每次升级维护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全年不超过30天;3.我区系统出现故障,工作人员报修后48小时内解决;4.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并及时更新;5.公司每月28日以前向我方提供一次所有系统数据备份资料到我局基妇科……。同时该函还将妇幼保健部分、计划免疫部分和慢病部分工作要求分别作为附件附于函后。
2015年1月12日,碧江区卫计局组织召开关于碧江区卫生服务软件及管理平台项目经费的会议,医事通科技公司副总经理曾云华也到场与会,并形成《关于碧江区卫生服务软件及管理平台项目经费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会议议定:碧江区卫生服务软件及管理平台项目还有未付费用总计43.2万元,现付30万元整,一次性了清,剩下的余款不再支付。该会议纪要所称现付费用30万元,碧江区卫计局当日向医事通科技公司出具了《领条》,但该费用碧江区卫计局没有实际支付。
2015年6月至8月间,双方工作人员虽仍在通过QQ电子邮件就解决涉案软件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交流,但没有结果。2015年8月26日,碧江区卫计局为切实解决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软件运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湖南三棵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铜仁市碧江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数据处理合同书》,委托湖南三棵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软件系统数据导出备份,修复错误数据,并导入贵州省卫计委数据平台,但仍不能实现管理项目的分项目展示,数据仍不准确。
2016年5月31日,医事通科技公司向碧江区卫计局发出《碧江区卫计局未履行结算货款暂停服务告知函》,明确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并办理结算,但欠款43.2万元和售后维护款30万元至今未付,并要求碧江区卫计局于2016年6月5日前付清款项或到医事通科技公司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否则医事通科技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保障其权利。
另查明:医事通科技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网页设计,制造、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通讯器材、计算机网络设备等等。原铜仁市碧江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按国家政府部门组织机构改革被划分为铜仁市碧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铜仁市碧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个单位。本案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继了原铜仁市碧江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本案原告重庆医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26074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表明,医事通科技公司系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软件(简称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V8.0)的著作权人,享有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软件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医事通科技公司、碧江区卫计局就许可使用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软件所签订《铜仁市碧江区卫生服务软件及管理平台软件工程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自合同签订后,医事通科技公司依约为碧江区卫计局医疗机构安装并调试医事通公共卫生信息服务软件及管理平台软件系统,并组织碧江区卫计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其后,双方就该软件系统在实际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过交流解决,碧江区卫计局部分下属单位也出具了该软件系统验收合格证明,直至双方于2015年1月12日形成《关于碧江区卫生服务软件及管理平台项目经费的会议纪要》。上述事实,表明医事通科技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碧江区卫计局虽依约向医事通科技公司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但其余款项尚未按约支付,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双方形成的《关于碧江区卫生服务软件及管理平台项目经费的会议纪要》,一审法院认为,该纪要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为双方就涉案合同履行价款的结算,涉案合同就此终止,碧江区卫计局应当遵从会议纪要结论按照结算价款履行支付义务。同时,基于医事通科技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仅主张涉案合同未付价款30万元诉讼请求。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医事通科技公司诉请碧江区卫计局支付所欠合同价款30万元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至于医事通科技公司抗辩称,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软件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国家标准,安装调试完毕后未实际验收,双方未就合同履行价款进行结算,支付合同履行价款的条件尚不具备等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医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合同价款30万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医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20元,由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是否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二、医事通科技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及碧江区卫计局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30万元合同价款。现针对焦点问题作如下评述:
一、本案是否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碧江区卫计局在一审时申请对《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软件V8.0》以及提供备份数据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全部要求和国家计算机软件标准进行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并未同意其请求。碧江区卫计局对此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庭审中提出司法鉴定的口头申请,但碧江区卫计局却未在本院限定的三日内提出书面的鉴定申请,故本院认为碧江区卫计局已放弃申请司法鉴定,本案也不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二、医事通科技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及碧江区卫计局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30万元合同价款
本院认为,医事通科技公司和碧江区卫计局签订的《铜仁市碧江区卫生服务软件及管理平台软件工程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自合同签订后,医事通科技公司为碧江区卫计局下属的医疗机构安装并调试医事通公共卫生信息服务软件及管理平台软件系统,并组织碧江区卫计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之后,双方就该软件系统在实际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过交流解决,碧江区卫计局部分下属单位也出具了该软件系统验收合格证明,直至双方于2015年1月12日召开会议形成了《关于碧江区卫生服务软件及管理平台项目经费的会议纪要》。上述事实证明,医事通科技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虽然碧江区卫计局辩称医事通科技公司提供的医事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软件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国家标准、安装调试完毕后未实际验收等,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的司法鉴定申请,故对碧江区卫计局提出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由于医事通科技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碧江区卫计局就应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根据查明的事实,碧江区卫计局已向医事通科技公司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而按照《关于碧江区卫生服务软件及管理平台项目经费的会议纪要》,碧江区卫计局还应支付剩余的30万元合同价款。虽然碧江区卫计局辩称该会议纪要是时任局长谌遗茂的个人行为而非碧江区卫计局的集体意思表示,但碧江区卫计局在二审庭审时认可谌遗茂所涉职务犯罪的事实与本案医事通公共卫生信息服务软件及管理平台软件系统项目无关,且碧江区卫计局也未举证证明该会议纪要的内容违法,或者参加此次会议的人员因医事通公共卫生信息服务软件及管理平台软件系统项目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故根据现有证据该会议纪要是合法有效的,碧江区卫计局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该会议纪要合法有效,故该会议纪要应被视为是对医事通公共卫生信息服务软件及管理平台软件系统项目应付剩余合同价款的结算,碧江区卫计局就应按照会议纪要的内容向医事通科技公司支付剩余的30万元价款。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碧江区卫计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20元,由铜仁市碧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黑小兵
审 判 员  周 露
代理审判员  宋黎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