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医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1610号
原告重庆医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附D-12-8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371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为民服务中心A栋4楼,组织机构代码00955528-0。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医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医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医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