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民初609号之二
原告: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5140971L。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89号二楼A2、I、J座。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身份证登记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南建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彝族,1972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女,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恒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第三人:保山市永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85XN15。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传媒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系保山市永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系保山市永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保山市永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原告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计人民币36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8225元,由原告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冷时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