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永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民初609号之二 原告: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5140971L。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89号二楼A2、I、J座。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身份证登记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南建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彝族,1972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女,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恒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第三人:保山市永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85XN15。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传媒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系保山市永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系保山市永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保山市永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原告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计人民币36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8225元,由原告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冷时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