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瑞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康瑞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民初18561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丰华苑庄维花园10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郭凤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辉,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建军,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唐恒通机械输送基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2018。
法定代表人:温志鹏,经理。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唐恒通机械输送基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8年9月25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新利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