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11648号
原告:北京康瑞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丰华苑庄维花园10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东方汽车装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冯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兴东方汽车装备(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康瑞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东方汽车装备(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康瑞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