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朝民(商)初字第46508号
原告北京昌海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17层2026。
法定代表人张统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春涛,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唯美创意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路16号三层3019号。
法定代表人劳和益。
委托代理人曹剑锋,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婷,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昌海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海公司)与被告北京唯美创意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杨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闫伟伟、李佳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小乐,被告唯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曹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昌海公司起诉称:因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专业音响灯光乐器及技术展览会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举行,唯美公司作为主场搭建商,收取了昌海公司交付的80 050元作为押金,昌海公司以转账支票的形式交付该押金,展会结束后昌海公司退还押金,唯美公司拒不退还,故昌海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唯美公司返还押金80 050元。
被告唯美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昌海公司的诉讼请求。确实收取了昌海公司押金80 050元,但名为李斌(李丁)的案外人持有该押金的押金条及案外人星潮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押金条一起将钱退走了。当时办理两张押金条时手续均由案外人贾祥一并办理,钱也都是贾祥交的,李斌来退钱时持有两张押金条,自称是昌海公司的人,因此唯美公司的人予以办理了退押金。后经查证,两笔押金均退入了李丁的账户。昌海公司曾就押金条丢失报警,也找过贾祥,昌海公司与贾祥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昌海公司欠贾祥钱,贾祥欠案外人李艳平(音)钱,李艳平(音)欠李丁钱,现在问题的根源在于贾祥,报案以后昌海公司应当知晓押金条的去向,并非丢失的情况。唯美公司认为涉案人的互负债务导致押金条相应移转,责任不在于唯美公司,虽然唯美公司在工作交接时有失误,但昌海公司不应再起诉唯美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昌海公司向唯美公司交付金额为80
05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用于支付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专业音响灯光乐器及技术展览会雷石展台(展位号W3C01)。唯美公司向昌海公司开具了押金条。
2014年6月27日,昌海公司向唯美公司出具《押金条遗失证明》,表示押金条已经遗失,并出具《委托书》,委托其公司员工韩兆平到唯美公司办理退押金事宜。
2014年7月3日,李斌(李丁)持有押金条及另案中唯美公司向案外人北京星潮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潮汇公司)开具的金额为45 050元的押金条一起到唯美公司办理退押金事宜,唯美公司向其开具了金额为125
000元的转账支票,支票存根上签字的收款人为李斌,后经向北京银行北苑路支行查询,该笔业务于2014年7月4日入账至收款人李丁。
另查,昌海公司曾于2014年7月18日就押金条被退走事宜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磨房派出所(以下简称南磨房派出所)报案,南磨房派出所就相关事实向案外人贾祥、李丁进行询问,询问笔录中记载,两张押金条在贾祥手中保管期间遗失,取走押金条的人为李艳平(音),李艳平(音)将押金条交予李丁,李丁持有两张押金条取走押金,因没有出入证被扣了100元。
庭审中,唯美公司认可其在押金被退走之前已收到昌海公司的遗失证明,但因工作人员交接失误,李丁办理退押金时在场的财务人员并不知晓押金条遗失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支票存根、押金条遗失证明、委托书、押金条、银行查询单、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昌海公司向唯美公司交纳了场地押金,唯美公司向昌海公司出具了押金条,则唯美公司应妥善保管押金,并在符合条件时向昌海公司退还上述押金。本案中,昌海公司在发现押金条遗失的情况下已及时采取书面形式向昌海公司发出止付通知,则唯美公司应当在办理该笔押金退还时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以避免昌海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因唯美公司的原因致使押金条上的押金被无权案外人退走,唯美公司应当向昌海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昌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唯美创意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昌海会展有限公司押金八万零五十元。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零二元,由被告北京唯美创意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阳
代理审判员
闫伟伟
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
二○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