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唯美创意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25民初4492号
原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滨海工业园区海迎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理,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系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唯美创意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路16号三层3019号。
法定代表人:劳和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012040026),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檀营乡宽街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唯美创意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元(缓交),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原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