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唯美创意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2民初562号
原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滨海工业区海迎路126号。
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唯美创意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路16号三层3019号。
法定代表人:劳和益。
原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唯美创意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宜将本案交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岚
代理审判员******;静
代理审判员施 晓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代书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