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终96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131号C区51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立秋,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正天恒业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正天恒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悦
审判员朱华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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