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畅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天畅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钰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天畅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钰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6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丰执字第4768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南门惠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钰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禹勃,董事长。

江苏天畅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钰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58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一、中钰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给付江苏天畅建设有限公司的承租保证金十八万二千四百五十元,归江苏天畅建设有限公司所有;二、中钰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之前给付江苏天畅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十九万元;三、如中钰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第二项义务,需向江苏天畅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房屋租金三十万一千三百七十三元。中钰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完毕该项义务后,则第二项义务不再履行;四、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四十元,由江苏天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调解书生效后,中钰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天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6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钰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余额不足,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47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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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Ο一五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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