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

仁怀市江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5502号
申请人: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峭岐。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江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江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于立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江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江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诸国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梦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