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02执11434号
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00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4495元及保全费327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执行到位550000元,其中,本金500000元,利息34833.33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1.67元,(未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案件受理费4495元及保全费327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5日将该款转付给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至此,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0302执11434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