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2330号
原告: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霞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44357553。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总经理。
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
法定代表人:廖宏宇。
本院在审理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原告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黎廷洁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