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55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峭岐。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江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市盐津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与**市江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5502号民事裁定书,对**市江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市江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诸国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梦烨